2 下列有關地籍圖重測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實施原因為地籍原圖破損
(B)實施地籍圖重測時,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自行埋設界標
(C)地籍圖重測完成後,須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D)倘若土地所有權人未自行埋設界標,亦得於公告期間內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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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5), C(21), D(430), E(0) #862213
統計: A(15), B(35), C(21), D(430), E(0) #862213
詳解 (共 5 筆)
#1138202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1.臨地界址2.現使用人之指界3.參照舊地籍圖4.地方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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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883
第 46-3 條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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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810
土地法 第 46-1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
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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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826
土地法46-1,46-2,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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