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亦適用於法規命令之變更或廢止
(B)僅適用於實體法之變更或廢止,不適用於程序法之變更或廢止
(C)保護範圍兼及解釋函令之變更
(D)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原則上信賴不值得保護
統計: A(146), B(6525), C(581), D(665), E(0) #2353773
詳解 (共 10 筆)
人民的行為符合信賴保護的三要件(須有信賴基礎、須有信賴表現、須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如果有其因信賴而為後續作為的行政法規或行政處分要被廢止、變更或撤銷而遭受損害時,行政機關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如維持現狀之存續保護、或適當財產補償之財產保護)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來減輕或避免損害的造成。例如:業者原先依法申請到主管機關所發給經營某種特定電玩之許可,乃花費鉅資購進相關機台,後來相關法規修正,禁止經營該種特定電玩類型,主管機關將對原許可加以廢止時,就應該為個案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適用的考量,進而考量以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條款等方式,來減輕或避免對業者所造成的損害。 -by法律人
回9F,林清上課時有補充現在不限於實體法之廢止或變更,程序法也適用本原則了
(A)亦適用於法規命令之變更或廢止
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B)僅適用於實體法之變更或廢止,不適用於程序法之變更或廢止
(C)保護範圍兼及解釋函令之變更
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D)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原則上信賴不值得保護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信賴保護之要件:
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