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各種民事紛爭解決途徑之性質和效果,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具迅速和專業等優點,且法院不得實質審查仲裁判斷之內容
(B)確定之支付命令有既判力
(C)確定判決具有強制性及既判力
(D)訴訟上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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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1360), C(63), D(62), E(0) #2455068

詳解 (共 7 筆)

#4506481

支付命令不具有既判力,只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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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559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I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I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A)仲裁法第 37 條:I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確定之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521 I 

(C)確定判決是不能夠輕易動搖的,也會產生具體的效果(法律上會說具有「既判力」)。例如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不能夠再起訴,以及確定判決可以當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參考:https://reurl.cc/EZ4pdK

(D)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I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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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766

(A)仲裁具迅速和專業等優點,且法院不得實質審查仲裁判斷之內容

 

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非就原仲裁程序再為審判,法院應僅就原仲裁判斷是否具有仲裁法 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加以審查,至於原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及對於實 體內容之判斷是否妥適,則為仲裁人之權限,尚非法院所得過問。 釋字591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C&id=D,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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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783
仲裁法 第 37 條 (仲裁判斷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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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6907
仲裁法第37: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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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9782
支付命令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既判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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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887
(B) 確定之支付命令無既判力,有執行力(舊法有既判力,但現行法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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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2225
未解鎖
有關訴訟紛爭相關補充:第 37 條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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