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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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25), C(149), D(1611), E(0) #2455071

詳解 (共 4 筆)

#4761203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
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A)(D)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
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B)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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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5118
民事訴訟法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參加
參加,上訴、抗告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61條
參加人按參加時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64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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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152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O)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O)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O)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X;「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61 條 (參加人之權限)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64 條 (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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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3551
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兩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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