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律規定得標廠商達一定規模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此規定之目的在特別扶助並保障原住民族
(B)廠商得以繳納代金代替僱用,違憲
(C)此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D)此規定不符合營業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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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5), B(164), C(150), D(101), E(0) #3117306
統計: A(6505), B(164), C(150), D(101), E(0) #3117306
詳解 (共 7 筆)
#5857237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
釋字第719號理由書
政府採購係國家公務運作之一環,涉及國家預算之運用,與維護公共利益具有密切關係。
系爭規定固然限制得標廠商之財產權及營業自由,然其僅係要求該廠商於其國內員工總人數每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一名,進用比例僅為百分之一,比例不大,整體而言,對廠商選擇僱用原住民之負擔尚無過重之虞;如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亦得按每月基本工資為標準繳納代金代替,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又系爭規定並非規定得標廠商一律須繳納代金,而僅係於未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時,始令得標廠商負繳納代金之義務;至代金是否過高而難以負擔,廠商於參與投標前本得自行評估。
參諸得標廠商之繳納代金,係用以充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進而促進原住民就業,改善其經濟與社會狀況,系爭規定就有關得標廠商繳納代金之規定,對得標廠商財產權之限制,與其所維護之公共利益間,尚非顯失均衡。
綜上,系爭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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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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