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立法院得邀請政府人員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憲法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參謀總長除有正當理由外,仍有備詢的義務,但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之詢問者,免予答覆
(C)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得據此理由刪減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 款預算
(D)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除依法必須備詢者外,基於地方自治團體自主、獨立之地位,得自行決 定是否到場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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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94), C(4792), D(300), E(0) #31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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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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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523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釋字第498號解釋文
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雖得邀請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到會備詢,但基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獨立之地位,以及中央與地方各設有立法機關之層級體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公務員,除法律明定應到會備詢者外,得衡酌到會說明之必要性,決定是否到會。
於此情形,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未到會備詢時,立法院不得因此據以為刪減或擱置中央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補助款預算之理由,以確保地方自治之有效運作,及符合憲法所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均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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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466
釋字第461號: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B正確)。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A正確)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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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139
A司法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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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030
釋字第498號解釋立法院自不得逕因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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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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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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