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法律違憲審查制度之類型或特徵?
(A)事後審查
(B)分散審查
(C)抽象審查
(D)一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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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3223), C(914), D(825), E(0) #3117317
統計: A(228), B(3223), C(914), D(825), E(0) #3117317
詳解 (共 8 筆)
#5850686
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
集中(只有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
抽象(非為解決具體訴訟案件的勝負)
一般性效力(全國機關發生效力)
司法違憲審查制度類型
(1)依機關而分:集中式審查 v.分散式審查
集中式審查:僅某特定司法機關有權力為違憲審查,歐陸法系國家多屬此審查類型。
分散式審查:開放各級法院有權審理法令是否違憲,多為英美法系國家所採用。
(2)依效力而分:一般效力 v.個案效力
一般效力: 會使違反憲法的法令一般性的失效,其效力等同於立法權的廢止法令。
個案效力: 僅代表有違憲審查權的機關在個案上「拒絕適用」該違憲法令,被宣告違憲的法令在立法機關修改或廢棄前,形式上依然存在並且有效。
(3)依對象而分:抽象審查 v.具體審查
抽象審查: 直接審查一般性的抽象法令,而不要求依附特定具體爭議或訴訟。
具體審查: 釋憲機關是在具體訴訟案件中附帶審查法令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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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012
專門由大法官專門審查 所以是獨占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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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479

來源:https://seekmyung.blogspot.com/2020/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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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82
(B) 集中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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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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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型與集中型之司法違憲審查制度
一.分散型:是指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都有權利及義務去審查所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當事人也可以在任何一件訴訟中,主張系爭法律違憲,並要求法院裁判。
二0集中型:是指各級法院的法官並無司法違憲審查權,而由特別設置之司法機關審理,例如憲法法院。
〔林子儀等四人合著,憲法權力分立,初版,頁33。〕
一.分散型:是指各級法院的法官在審理具體個案時,都有權利及義務去審查所應適用的法律是否違憲。當事人也可以在任何一件訴訟中,主張系爭法律違憲,並要求法院裁判。
二0集中型:是指各級法院的法官並無司法違憲審查權,而由特別設置之司法機關審理,例如憲法法院。
〔林子儀等四人合著,憲法權力分立,初版,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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