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以下有關戰後臺灣法律發展史上重大事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係於 1946 年 12 月 25 日在南京由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當時並無臺灣省的制憲國 民大會區域代表參與制訂
(B)1948 年時,國民大會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條文之規定,直到 1991 年才廢止
(C)1949 年 5 月 20 日起,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宣告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至 1987 年時才由總統宣告解嚴
(D)臺灣在戰後接收時期,一開頭所實施的地方政府體制是「行政長官公署制」,而非「省政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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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5), B(763), C(544), D(1612), E(0) #3117321
統計: A(2185), B(763), C(544), D(1612), E(0) #3117321
詳解 (共 7 筆)
#5940363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台灣省是增選代表以參與制憲國民大會。
但A選項的台灣省要改成中國共產黨...
你問我為啥?因為歷史強調,中國共產黨在制憲前期貢獻很多,
但要制憲的時候就不見了,我想出題老師是想強調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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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3670
當時臺灣省參議會有30名委員,多位「帶職參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包含副議長李萬居外,時任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也以特種(軍隊)代表出席南京的制憲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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