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搜索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得為民事假扣押、假處分之查封、扣押
(B)司法警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
(C)司法警察官認為有扣押之必要時,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D)有人住居之住宅,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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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550), C(28), D(130), E(0) #3116610

詳解 (共 4 筆)

#5911258
(A) 依刑事訴訟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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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029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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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410

C 刑訴133-2,報請檢察官核准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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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9708

第 133-2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司法警察官認有為扣押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扣押裁定。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聲請經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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