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政機關作成各種行政行為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否則與下列何原則有違?
(A)平等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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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8), B(20), C(101), D(27), E(0) #2781974

詳解 (共 2 筆)

#5119517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 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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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172
對於相同行為相同方式處理,屬於平等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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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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