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M 公司之總機構位於我國境外,其於 105 年 4 月 18 日以 2,500 萬元取得房地產一筆,106 年 3 月 18 日以 3,000
萬元將其出售。出售時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0 萬元,支付仲介費 80 萬元及繳納土地增值稅 20
萬元。請問此筆交易之應納稅額為多少?
(A) 112 萬元
(B) 140 萬元
(C) 144 萬元
(D)因出售所得未超過 400 萬元,故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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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58), C(331), D(48), E(0) #1026993
統計: A(36), B(58), C(331), D(48), E(0) #1026993
詳解 (共 9 筆)
#1230074
咦~ 不好意思...當時沒有注意看題目,現在仔細看真的持有未超過一年耶..稅率應該用 45% 才對,但是用 45% 計算沒有答案耶..可以申訴嗎?
若依照 "作業要點" 算法如下:
( 3,000 - 2,500 - 100 - 80) *45% = 14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1. 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房屋、土地取得之日起算至交易之日止為原則。 2. 取得成本:買賣取得者,以成交價額為準。另下列支出經提示證明文件,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1) 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2) 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3. 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個人未提示費用之證明文件或所提示之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5%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5%計算其費用。
詳細要點內容,請參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mserno=200912140005&serno=200912140018&menudata=DotMenu&contlink=ap/news_view.jsp&dataserno=201507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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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699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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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020
求救這一題答案是不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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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671
售價 3,000 萬 - 成本 2,500 萬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 = 400 萬 * 稅率 35% = 140 萬
所得稅法 # 24 - 5
I.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II.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III.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所得稅法 # 24 - 5
I.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 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 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 地漲價總數額。
II.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 。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III.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 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 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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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49
為什麼不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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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861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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