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黃小姐、其丈夫及其未成年的女兒各持有一筆都市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相關規定。黃小姐一家人分別以自
己所有之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並希望三筆土地均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請問此時稽徵機關將如何處理?
(A)只要三筆土地之總面積不超過 3 公畝,則均可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B)僅地價稅最高的一筆土地可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C)僅地價稅最低的一筆土地可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D)夫持有之土地應優先適用優惠地價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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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56), C(16), D(30), E(0) #1027000
統計: A(98), B(356), C(16), D(30), E(0) #1027000
詳解 (共 3 筆)
#1234481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本法施行區域內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認定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土地所有權人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土地所有權人未擇定者,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應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戶籍所在地之適用順序,依長幼次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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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587
土地稅法第17條,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自用住宅以一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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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651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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