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得於納稅期限內,以實物一次抵繳,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
有者,在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下,下列何種條件下,得提出申請抵繳?
(A)繼承人過半數或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
(C)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及其應繼分合計三分之一之同意
(D)繼承人過半數同意及其應繼分合計二分之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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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30), C(21), D(48), E(0) #1027007
統計: A(96), B(230), C(21), D(48), E(0) #1027007
詳解 (共 3 筆)
#1227745
遺產及贈與稅法 # 30
IV.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 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VII.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 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 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 三項限制。
(A)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IV.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 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 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VII.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 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 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 三項限制。
(A)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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