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黃小姐在 10 年前第一次出售房地產,當時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若黃小姐今年又要出售房地產,
則在下列那一種情形下,此次出售不可適用土地增值稅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A)已成年之女兒持有另一處房地產
(B)出售都市土地面積為 2 公畝
(C)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D)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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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311), C(16), D(29), E(0) #1026998
統計: A(100), B(311), C(16), D(29), E(0) #1026998
詳解 (共 4 筆)
#1227716
因其在 10 年前已用過一生一次,此次售屋僅能適用一生一屋。
(B)出售都市土地面積為 1.5 公畝
(B)出售都市土地面積為 1.5 公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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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13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又可以分成「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二種,
規定在「土地稅法第34條」第1~5款中: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10徵收之;
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份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10者,不適用之。
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第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功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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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979
因為題目已經說,"黃小姐在 10 年前第一次出售房地產,當時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表示她已經用過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了,故接下來若要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話只能用一生一屋。
一生一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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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第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功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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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選項
(A)已成年之女兒持有另一處房地產,沒有差,因為法條是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故已成年的不算。
(B)出售都市土地面積為 2 公畝。錯,根據規定,僅能1.5公畝。
(C)正確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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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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