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現行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規定之內涵,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個人出售 104 年度以前符合重購退稅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格超過原出售價格者,可按比例退還所得稅
(B)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C)個人 105 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大於出售價格時,得全額退還所得稅
(D)個人 105 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小於出售價格時,得申請按重購價格占出售
價格之比率,計算退還稅額
統計: A(279), B(51), C(67), D(25), E(0) #1027006
詳解 (共 7 筆)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1.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6.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7. 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1.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5.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 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1. 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 5 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者,補繳原退稅款。
2. 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 出售時沒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4. 二年間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併計申請重購退稅。
5.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A(如為零或負數,則不符合退稅要件)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 A 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 A 時,可退還相當於 A 的稅款。
案例解析 王太太於 92 年 12 月 1 日出售自宅移轉現值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50 萬元。王太太 93 年 12 月看中兩棟房子,想自其中選 1 棟,我們來算一算,這兩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稅款?( 甲屋土地現 值 500 萬元,乙屋土地現值 430 萬元。)
- 甲屋: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增值稅款 ) = 500 萬-( 450 萬- 50 萬)=A( 100 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 萬 < 100 萬
**購買甲屋原來已繳的增值稅款 50 萬元可全數退回 - 乙屋: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430 萬 - ( 450 萬 - 50 萬 )=A ( 30 萬)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
50 萬 > 30 萬
結論:
購買乙屋可退還相當於 A 的稅款 30 萬元
To 樓上
選項(C)的重購退稅是指之前出售房地時,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分開繳納的房屋交易所得稅),重購時可以申請退還
和重購退稅的土地增值稅不同
房地合一稅的重購退稅參照所得稅法第14-8條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A)比例退還應改為→全額退還
重購退稅退的是土地增值稅,為什麼(C)寫退所得稅也算對?雖然前面的敘述都沒錯,考試碰到這種題目實在很讓人混亂.....
謝謝cope的說明~~~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