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現行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規定之內涵,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個人出售 104 年度以前符合重購退稅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格超過原出售價格者,可按比例退還所得稅
(B)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 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C)個人 105 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大於出售價格時,得全額退還所得稅
(D)個人 105 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小於出售價格時,得申請按重購價格占出售
價格之比率,計算退還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