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至少應經多少位參與言詞辯論(現為現有總額)大法官之同意決定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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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3), B(2206), C(750), D(14), E(0) #457470
統計: A(803), B(2206), C(750), D(14), E(0) #457470
詳解 (共 10 筆)
#732178
憲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組成合議庭,由司法院長擔任審判長。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時,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而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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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27
判決:四分之三,三分之二
裁定:四分之三,二分之一
判決:有言詞辯論
裁定:直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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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818
有言四三三二
無言四三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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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166
判定裁定,四三出二一同
辯論判決,四三出三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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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953
裁定:3/4出,1/2同……直接判定
判決:3/4出,2/3同……有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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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78
(二)裁定→直接判定→無言詞辯論→3/4出席,1/2同意→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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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761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評議未獲前項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依第二十一條但書為裁判時,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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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576
憲法法庭:(一)判決→有言詞辯論→3/4出席,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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