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43期-6聯合自辦模擬考:犯罪偵查學#135813
年份:114年
科目:犯罪偵查學
3. 依114年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第1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①,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②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另第2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③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取,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另第3項規定,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應於採取後④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下列何者正確?
(A)①:指紋、掌紋、腳印、毛髮
(B)②:唾液、聲調或吐氣
(C)③:血液
(D)④: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