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不會有違
反之虞?
(A)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B)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C)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D)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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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4), C(10), D(13), E(0) #1857197
統計: A(134), B(4), C(10), D(13), E(0) #1857197
詳解 (共 3 筆)
#5929493
(A)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第 17 條
第 17 條
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前項以外情形,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B)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二 、 資 格 限 制 競 爭
(二十)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非屬資格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範圍,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第 37 條
二 、 資 格 限 制 競 爭
(二十)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
非屬資格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範圍,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訂定之廠商資格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資格標準)所無或違反或較該標準更嚴格之規定。
第 37 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C)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八、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列廠商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二)所列廠商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三)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D) 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二 、 資 格 限 制 競 爭
(十五)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資格標準第十五條。
第 15 條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應予以限制。對於外國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之限制,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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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528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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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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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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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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