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近三年來,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有許多條文陸續修改當中,下列修
正條文之敘述,何者有誤?
(A)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加列「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主管機
關及原就讀之學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三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
讀之學校。」
(B)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加列「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
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C)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涵蓋課程,將「同志教育」移
除,並加入「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
(D) 性別平等教育法加列第 27-1 條,內容規定學校聘任、任用之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之
其他人員,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學校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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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加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