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7.6.6公布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2條附表1警察人員俸表」,調整警察人員之最高年功俸俸額,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正四階以下人員,從475元提升至500元;警正三階人員,從500元提升至525元,其他人員不變
(B)警正四階以下人員,從500元提升至525元,其他人員不變
(C)警正四階人員,從500元提升至525元;警正三階人員,從525元提升至550元,其他人員不變
(D)警正四階以下人員,從500元提升至525元;警正三階人員,從525元提升至550元,其他人員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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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386), C(672), D(1513), E(0) #2310392
統計: A(259), B(386), C(672), D(1513), E(0) #2310392
詳解 (共 3 筆)
#4996640
正四以下 525
正三 550
正二 575
44
0
#466794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2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22 條
I. 警察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
II. 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額,依附表1之規定。
III. 警察人員與一般行政人員及技術人員相互轉任時,除依本條例規定者外,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其相當官等、官階(職等)及俸級之對照換敘,依附表2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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