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警察機關之下列行為,何者非屬「違警處分」之警察職權?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沒入處分
(B)依集會遊行法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處分
(C)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罰鍰處分
(D)依警械使用條例為沒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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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635), C(1076), D(177), E(0) #2310394
統計: A(160), B(1635), C(1076), D(177), E(0) #2310394
詳解 (共 4 筆)
#5009852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為沒入處分
是違警處分
(B)依集會遊行法為不許可集會遊行之處分
不是違警處分
(C)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為罰鍰處分
是違警處分
(D)依警械使用條例為沒入處分
是違警處分
http://moex.com.tw/pdf/pe0342.pdf
pdf檔 第 2 頁、第 3 頁
「違警處分」: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違警處分的範圍,不僅限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即中央或地方依法所頒的各種法令,而處「違警罰」之規定者,皆包括在內。例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至第63條之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即屬於妨害交通之違警行為。
「違警處分」係對行政客體過去違警行為之制裁。
陳正根 教授
論警察處分行使之法律要件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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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609
(A.C.D)
違警處分是指警察機關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依法規定的違警行為,依警察法令程序所施行的裁罰性處分。這類處分包括拘留、罰鍰、罰役、申誡等,並可包括沒入、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從罰措施。
(B)
是指警察機關依法對申請的許可事項不予核准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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