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職權行使法係依「警察法」授權制定的
(B)本法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C)本法所稱警察,係指組織意義的警察概念
(D)本法對警察職權啟動之要件、程序、救濟等項尚乏完整規定,故屬組織法性質
統計: A(198), B(291), C(1568), D(59), E(0) #2310404
詳解 (共 3 筆)
(A)警察職權行使法係依「警察法」授權制定的
釋字535
(B)本法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C)本法所稱警察,係指組織意義的警察概念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I. 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II.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III. 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廣義】的警察:釋字588、憲法第8條、功能上、作用法上、【學理上】、【實質意義】的警察。
【狹義】的警察:【法定上】、【實定法上】、【組織法上】、【形式意義】、形式上的警察、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警察法 第 9 條)。
例如:警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所稱警察人員,指依本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D)本法對警察職權啟動之要件、程序、救濟等項尚乏完整規定,故屬組織法性質
均完整規定
屬於組織法、行為法、救濟法性質
(A)應依警察勤務條例的釋憲案「釋字第535號」之後立法而來的
(B)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
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