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廠商欲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依規定應如何辦理
(A)經縣市警察局層報內政部許可
(B)經縣市警察局報警政署許可
(C)直接向警政署申請許可
(D)直接向縣市警察局申請許可 .
統計: A(1666), B(395), C(86), D(806), E(0) #2310408
詳解 (共 6 筆)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器警棍、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第2條第2項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3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I. 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 (內政部) 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III. 第1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IV.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V.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VI.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VII.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