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行政執行拍賣、鑑價、估價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請義務人先行繳納
(B)應由移送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價
(C)應由移送機關負擔
(D)應由原處分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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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2046), C(63), D(72), E(0) #2310417
統計: A(337), B(2046), C(63), D(72), E(0) #2310417
詳解 (共 4 筆)
#466932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0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 (先) 代為預納,並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5條但書規定 (再) 向義務人取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5
行政執行法 第 25 條
有關本章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以下比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間接強制,代履行)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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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946
行政執行法中義務人要付錢的規定
第25條
有關本章(公法$)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第29條 第3項
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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