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B)罰金
(C)依老人福利法追償之「安置費用」
(D)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對證人所科之罰鍰
統計: A(165), B(236), C(1682), D(818), E(0) #2310421
詳解 (共 3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15677&type=E&keyword=&etype=etype5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7035102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罰金
V(C)依老人福利法追償之「安置費用」
(D)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對證人所科之罰鍰
B D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082601&type=E&keyword=&etype=etype5
發文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行執一字第 01077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三、有關「罰金」之執行
有關「罰金」裁判之執行,司法院認為: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由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係本署權責事項(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6 月 1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2 號函-附件 2),本案經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9 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罰金之裁判,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定在案。
B
(二)有關法院所為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行政執行法之目的在於貫徹行政機關之自力執行力,法院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應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應由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疇,有關法院科處證人罰鍰裁定之強制執行,應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3 月 16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4051 號函-附件1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