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所稱「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B)罰金
(C)依老人福利法追償之「安置費用」
(D)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對證人所科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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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5), B(236), C(1682), D(818), E(0) #2310421

詳解 (共 3 筆)

#4054253
A: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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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34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2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A)有關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之價額」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15677&type=E&keyword=&etype=etype5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7035102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依刑事判決宣告追徵犯罪所得價,係法院就刑事不法行為,基於司法權作用(裁判)所生法律效果,本質上並非行政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應不屬該規定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B)罰金

 

V(C)依老人福利法追償之「安置費用」

 

(D)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對證人所科之罰鍰

 

 

B    D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082601&type=E&keyword=&etype=etype5

 

發文單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行執一字第 010771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三、有關「罰金」之執行


有關「罰金」裁判之執行,司法院認為:應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惟是否屬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由本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係本署權責事項(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6  月  1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9712 號函-附件 2),本案經提請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9  次會議」討論獲致決議:「罰金之裁判,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4  條之規定移送各行政執行處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定在案。


B



(二)有關法院所為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惟行政執行法之目的在於貫徹行政機關之自力執行力,法院科處證人罰鍰之裁定,應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應由各行政執行處執行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疇,有關法院科處證人罰鍰裁定之強制執行,應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司法院秘書長 90 年 3  月 16 日(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4051  號函-附件1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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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587
基本法VS補充發    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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