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鐵路法第65條對「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有罰則規定;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64條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規定。依法務部函釋意旨,下列何者正確?
(A)鐵路法之該罰則雖為行政罰,但其為社維法罰則的特別規定,故應優先適用鐵路法
(B)鐵路法之該罰則為行政罰,但社維法的罰則有拘留罰,依從一重處罰規定,故應依社維法處罰
(C)鐵路法之罰則為刑事罰,依刑事先理原則,故應優先適用鐵路法
(D)鐵路法之罰則為怠金性質,不生一事二罰問題,故應同時適用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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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4), B(412), C(340), D(94), E(0) #2310422
統計: A(2524), B(412), C(340), D(94), E(0) #2310422
詳解 (共 5 筆)
#4669367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276966&type=E&keyword=&etype=etype5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40350165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而鐵路法則係特別就鐵路運輸票券之轉售行為為規範,是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係社維法第 64 條第 2 款之特別規定,揆諸前揭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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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696
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
鐵路 優先適用 社維
鐵路 優先適用 社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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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591
覺得應該是:
基本法 VS 補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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