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書中實務見解之敘述,何者有誤?
(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所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係指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而有滋擾之本意,而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言。
(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謂「有危害安全之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意旨,應視行為人持有或使用之方式、現場之情狀,就個案審酌其行為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
(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在外觀上有以言語、行動等方式,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行為而言,不論其本意為何。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其中所謂「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8), B(309), C(2150), D(374), E(0) #2310423

詳解 (共 4 筆)

#4669375

V(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所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係指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而有滋擾之本意,而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107%2c%e8%8b%97%e7%a7%a9%2c14%2c20180731%2c1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秩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 款定有明文。該規定所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係指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而有滋擾之本意,而踰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言。

 

 

 

V(B)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謂「有危害安全之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意旨,應視行為人持有或使用之方式、現場之情狀,就個案審酌其行為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EM,107%2c%e6%a1%83%e7%a7%a9%2c149%2c20181129%2c1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07 年桃秩字第 1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所處罰之行為。所謂危害安全之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意旨,應視行為人持有或使用之方式、現場之情狀,就個案審酌其行為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

 

 

 

(C)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在外觀上有以言語、行動等方式,    (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之行為而言,不論其本意為何。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EM,110%2c%e5%8c%97%e7%a7%a9%2c158%2c20210414%2c1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10 年北秩字第 1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



所謂「藉端滋擾」,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V(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款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其中所謂「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指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而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LEM,107%2c%e5%a3%a2%e7%a7%a9%e8%81%b2%2c2%2c20180801%2c1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07 年壢秩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3 款規定:「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而所謂「猥褻」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

 

 

又所謂「調戲」,乃指不正當之言詞動作,為挑引性慾之行為,而猥褻專指動作而言。

33
0
#5061465
有滋擾場所之本意

臺北地院102北秩12裁
20
0
#3982672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
(共 2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5042260
修法了
D調戲「異性」修正為「他人」
9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947681
未解鎖
來源:各種簡易庭判決(可看洪文玲的實用...
(共 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6140994
未解鎖
V(A)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所謂...
(共 156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