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分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之法定罰最重?
(A)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公園拉客
(B)在捷運站出口處意圖媒介性交易而拉客
(C)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D)冒用他人身分證件
統計: A(113), B(1915), C(79), D(139), E(0) #2310424
詳解 (共 2 筆)
A:
本法第 80 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B:
本法第81條-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C:
本法第85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D: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A)意圖與人性交易而在公園拉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從事性交易、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與人性交易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成立性交易專區),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最重 條文 V (B)在捷運站出口處意圖媒介性交易而拉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媒合性交易、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第 1 款:各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成立性交易專區),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C)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D)冒用他人身分證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