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提之聲明異議程序,如聲明異議已作成決定,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最新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B)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C)不服聲明異議決定者,應依法遊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D)因執行機關未能審認義務之實體問題,如不服聲明異議決定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統計: A(2181), B(248), C(682), D(74), E(0) #2310420
詳解 (共 5 筆)


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屬於相當訴願程序
補充
①原本法務部建議是不能有後續救濟。

②但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出跟法務部相反的見解,認為是可以有後續救濟(行政訴訟)的,但是是訴願前置(要先訴願才可打行政訴訟)。

③更後來的最新見解,一樣維持可以有後續救濟(行政訴訟),只是把訴願前置改為「相當訴願」。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NID=152281.00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 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丙說:
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表決結果:
採丙說(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不用」另行提起訴願,即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之結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