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行政執行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原則上應作成筆錄或報告書
(B)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C)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
(D)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二個月內決定之
統計: A(173), B(368), C(80), D(1759), E(0) #2310416
詳解 (共 7 筆)
V(A)行政執行原則上應作成筆錄或報告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V(B)對人之管束,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經過報告主管長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5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依本法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此限。
V(C)對人之管束,必要時得以強制力實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36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D)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二個月內決定之
30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41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I. 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
II. 執行機關為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補償之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為不予補償之決定者,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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