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警械使用條例,下列何種情形完全不能列入使用槍械時機之考量?
(A)執行拘提、逮捕時
(B)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C)戒備意外時
(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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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7), C(2155), D(113), E(0) #2310411

詳解 (共 1 筆)

#4668170

V(A)執行拘提、逮捕時

 

 

V(B)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C)戒備意外時

 

僅得警棍指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2

警械使用條例 第 2 條

(「得警棍指揮」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V(D)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D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A  B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II.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警械、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警、防暴

 

 

考、神、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得警棍制止」的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A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B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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