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理論上稱為:
(A)國家賠償
(B)民事賠償
(C)損失補償
(D)第一次權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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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3), C(2006), D(30), E(0) #2310406
統計: A(303), B(13), C(2006), D(30), E(0) #2310406
詳解 (共 4 筆)
#4668098
依法、合法:損失補償
違法:損害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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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799
第1次權利保護:訴願、行政訴訟
第2次權利保護: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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