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對於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一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C)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資料,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D)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1686), C(232), D(38), E(0) #2310403

詳解 (共 2 筆)

#404689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4條 遴選...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4537249

V(A)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B)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訓練


2年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4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4 條

 

I. 遴選第三人經核准後,除最近2年內曾任第三人者外,應實施下列訓練:

 

一、蒐集資料之方法及技巧。

二、保密作為。

三、狀況之處置。

四、相關法律程序及法律責任。

五、本法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II. 前項訓練由專責人個別指導。

 

 

V(C)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資料,應經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V(D)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2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2 條

 

I.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II.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III. 第1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A   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   D  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IV.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3 條

 

I. 警察依前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敘明原因事實,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C

 

II. 蒐集工作結束後,警察應與第三人終止合作關係。但新發生前條第1項原因事實,而有繼續進行蒐集必要且經核准者,得繼續合作關係。

 

III. 依前條第1項所蒐集關於涉案對象及待查事實之資料,如於相關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使用時,應依相關訴訟法之規定。該第三人為證人者,適用關於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