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勞工保險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須住院診療
(B)被保險人須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C)自不能工作之當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D)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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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44), C(370), D(94), E(0) #140533
統計: A(114), B(44), C(370), D(94), E(0) #14053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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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不能工作之第四天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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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2.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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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8062
勞工保險條例第 33 條
(A)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B)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
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
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C)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
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 35 條
(D)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
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
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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