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違反法律所生效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刑事責任包括「刑罰」及「管收處分」等
(B)民事責任包括「損害賠償」及「宣告解散」等
(C)行政責任包括「懲處」及「罰鍰」等
(D)沒入屬行政法之範圍,沒收屬刑法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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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3), B(1436), C(634), D(689), E(0) #1023280
統計: A(3503), B(1436), C(634), D(689), E(0) #1023280
詳解 (共 10 筆)
#1298183
我是覺得選項(A)應為:
刑事包括「刑罰(主刑+從刑)」及「保安處分」等
刑事包括「刑罰(主刑+從刑)」及「保安處分」等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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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778
管收處分屬於行政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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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96
刑事包括刑罰及保安處分
管收處分是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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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648
C.<民法>上的制裁:
1.<權利>制裁~
(1)法人解散(宣告解散):一經解散其人格就不再存在(人格權之剝奪),等於判法人死刑。
(2)停止權利行使:如親權濫用→停止親權(身分權之剝奪或限制)
(3)法律行為的無效及撤銷。
(4)契約的解除及終止。
2.<財產>制裁~
(1)損害賠償:原則上回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
(2)返還利益:不當得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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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654
管收相關要件《行政執行法》和《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為民事強制執行事務)都有規定;行政執行過程中,發現義務人有法定管收原因,應聲請法官予以管收,是否管收則是法官職權。由於管收是要將義務人留置在管收所,期限最長可達三個月,管收期滿後同一案件還可以再管收一次,影響義務人的自由甚大。因此受理管收案件的法官都非常審慎,不合管收條件的絕不會輕易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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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231
所謂管收係指拘束債務人或有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職務之人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言。
管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須有管收之事由
(二)須債務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視狀況而定)
(三)無禁止管收之原因(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3、第二十四條參照)
(一)須有管收之事由
(二)須債務人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視狀況而定)
(三)無禁止管收之原因(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之3、第二十四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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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249
回5F應改為刑事責任包括「刑罰」及「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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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887
沒收是刑法,請看刑法第五章之一。沒入是行政法,請看行政罰法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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