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根據預算法第 4 條,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特種基金,稱之為:
(A)特別收入基金
(B)資本計畫基金
(C)作業基金
(D)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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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0), B(789), C(3145), D(1080), E(0) #2127331
統計: A(940), B(789), C(3145), D(1080), E(0) #2127331
詳解 (共 9 筆)
#3712785
預算法
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D)(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C)(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A)(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B)(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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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8296
記法
學校的作業付出扔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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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714
預算法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
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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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2796
作業:用於維持組織運作的資金,省下來回收也沒關係,因為又不像活動計畫有預算執行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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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2114
整理樓上的(❁´◡`❁)
預算法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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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239
30 根據預算法第 4 條,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之特種基金,稱之為:
(A) 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特殊用途者
(B) 資本計畫基金=>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C) 作業基金=>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D) 信託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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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559
這。。。
要硬記了
註:預算法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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