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在餐廳用餐時,利用鄰座客人乙至洗手間如廁之際,將乙放置在椅子上的皮包取走,隨即快速離開餐廳。甲之行為,應論以何罪?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C)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D)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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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67), B(173), C(569), D(59), E(1) #322539

詳解 (共 5 筆)

#704472

竊盜罪(不告而取)

搶奪罪(不法腕力)
強盜罪(不能抗拒)
侵占罪(以自己原已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侵占係有持有權人,以不法所有意圖,將持有變更為所有之行為)

侵占遺失物罪(如: 撿到錢私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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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298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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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40

(A)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B)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傳統見解將竊盜罪定義為「趁人不知」的取物行為。

但近期的學說見解認為,搶奪罪是趁被害人不及防備而掠取其物,且搶奪行為是以非和平的不法腕力為手段,故有可能使被害人因而受傷。

 

甲之行為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皮包),應論以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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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295

第三百二十五條 (普通搶奪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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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893
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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