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罰鍰係行政處分之一種
(B)罰鍰作成前,違規行為人已死亡,即不應再行裁處
(C)罰鍰作成後,義務人未繳納前死亡,即不再執行
(D)罰鍰得與沒入併為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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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593), C(6217), D(845), E(0) #1983927
統計: A(563), B(593), C(6217), D(845), E(0) #1983927
詳解 (共 4 筆)
#3341992
釋字第621號
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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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748
罰鍰與沒入本屬不同性質與種類之行政罰,依法採用不同方法而為併合處罰,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司法院釋字第 503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不得以其等均同為金錢,而認為是同一行政目的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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