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於行政程序中,關於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為事件當事人,但姻親不在此限
(B)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 之關係
(C)本人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D)本人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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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88), B(235), C(194), D(543), E(0) #1983933

詳解 (共 6 筆)

#3342753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
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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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666
行政程序法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共 19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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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3208

行政法有關的就兩種

四血三姻

八血五姻(像行政訴訟法裡面關於法官的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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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696
嗜血山鷹帶走證件(四血三姻代佐證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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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795

嗜血山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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