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聽證」與「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聽證屬行政程序中必須進行之程序
(B)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C)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中所為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於聽證程序 終結後,向聽證機關之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D)行政機關作成侵益行政處分前,已舉行聽證者,仍應先通知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以確保人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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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7483), C(364), D(634), E(0) #1983934
統計: A(140), B(7483), C(364), D(634), E(0) #1983934
詳解 (共 9 筆)
#3346739
行政程序法第107條:(A)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強制聽證) EX:行程法第164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職權聽證) EX:行程法第155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B)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C)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行政程序法第第 102 條(D)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55
0
#3407404
(C)▪行程法 63
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
得即時聲明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
主持人認為異議
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
認為
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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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45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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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275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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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789
D選項應刪除多餘的字
(D)行政機關作成侵益行政處分前,已舉行聽證者,仍應先通知處分相對人 陳述意見,以確保人民之權益 代號:5501 頁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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