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對憲法第 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造成夫妻稅負增加,違反性別平等
(B)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配偶撤回通姦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長年適用結果使有罪者女多於男,違反性 別平等
(C)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基於私法自治得依其規約限以男性為派下員,並未違反性別平等
(D)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對已故配耕榮民之土地及眷舍,禁止其已出嫁女兒繼承 之,違反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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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8), B(314), C(333), D(213), E(0) #2799842
統計: A(678), B(314), C(333), D(213), E(0) #2799842
詳解 (共 10 筆)
#5305126
違反平等原則,非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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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333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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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8847
不是違反性別平等 而是夫妻/單身者不平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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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570
釋字第696號: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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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265
舊題新解: A(錯-違反平等原則) C(錯-違反性別平等)
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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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9186
112年憲判字第一號(變更釋字728)
主文一、
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暨同條第2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未涵蓋設立人其餘女系子孫部分,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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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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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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