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明列,應特別保護之對象?
(A)身心障礙者
(B)軍人
(C)兒童
(D)原住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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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490), C(554), D(121), E(0) #2799847
統計: A(256), B(490), C(554), D(121), E(0) #2799847
詳解 (共 6 筆)
#5268167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
.確立了當前我國社會福利之基本國策
.界定了社會福利相關範疇及工作重點
.條文中社會福利之相關規定計有七項
→社會救助
→醫療保健
→國民就業。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輔導與照顧,其終極目標為【使其能自立與發展】。
.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時,應依【民族意願】進行。
.。.。
.我國之基本國策
→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
→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第 2 項之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6 項,明定國家應
→維護婦女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此項主張明文揭示憲法應保障人民【社會權】
.第9項規定,屬保障退役軍人之特別待遇
→就學保障
→就醫保障
→就業保障
.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應優先編列。
.第11項,我國文化方面之基本國策為【肯定多元文化】。
.第12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具體列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
.第13項之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係依【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確立了當前我國社會福利之基本國策
.界定了社會福利相關範疇及工作重點
.條文中社會福利之相關規定計有七項
→社會救助
→醫療保健
→國民就業。
.全民健康保險乃在實現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關於全民健康保險的規定。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障、輔導與照顧,其終極目標為【使其能自立與發展】。
.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時,應依【民族意願】進行。
.。.。
.我國之基本國策
→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
→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推動農漁業現代化。
.第 2 項之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6 項,明定國家應
→維護婦女人格尊嚴
→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8項規定:「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此項主張明文揭示憲法應保障人民【社會權】
.第9項規定,屬保障退役軍人之特別待遇
→就學保障
→就醫保障
→就業保障
.第10項之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中,【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應優先編列。
.第11項,我國文化方面之基本國策為【肯定多元文化】。
.第12項明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具體列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教育文化及交通水利
→衛生醫療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
→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
.第13項之規定,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代表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係依【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https://teacool.blogspot.com/2015/05/10.html?m=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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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491811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
I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II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III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IV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V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VI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VII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VIII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IX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X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XI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XII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XIII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II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III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IV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V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VI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VII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VIII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IX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X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XI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XII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XIII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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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予以保障、扶助或促進之項目?
(A)原住民族之居住與就業
(B)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
(C)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D)軍人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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