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侵害,不包括假借職務名義所為者
(C)該條文之「公務員」,是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5 條所規定之狹義公務人員
(D)公務員執行職務行為與被侵害自由或權利之間,須有直接立即之因果關係
統計: A(635), B(350), C(221), D(373), E(0) #2799848
詳解 (共 10 筆)
回復 2F 3F
(A)該條文之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行為不法就是我們說的違法行為,合法行為對人民所構成的侵害就是我們說得特別犧牲,例如徵收土地,所以給補償。
(B)公務員執行職務而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侵害,不包括假借職務名義所為者
學生時期我打工的餐廳與客人有餐點上的衝突,那個客人剛好是警察,後來解決後又來消費,那名警察在結帳時跟我聊起那件事情,並且亮起他的警察執照。雖然我當下挺不屑的,但基於我只是小員工也不能怎樣,只能為上次的事件道歉。然後他就得意洋洋地走了。 現在想想他就濫用職務欺負人民(假藉職務名義所為)。 當下如果我或店家有因此受到損害,那麼就能申請國賠,如果成立,他就會因為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遭到懲戒,然因為是公務員自己導致的行為,所以國家就有資格依國賠法向該名警察求償。順帶一提,那警察如果勒索就會在吃條刑法~變成刑懲併罰呵呵 題目說沒有包含假藉職務名義~是錯的,有。 如果沒有,那麼公務員下班後都能當壞人了XDDD 這題讓我想到這個故事,希望對你的理解有幫助。有點長XDD
(D)直接立即之因果關係 相當因果關係
(A) 合法行為造成對人民的侵害屬於國家補償的範疇
釋字670理由書
因公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有特別情形致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
請問一下,A的意思是不是說,合法行為不構成侵害非國賠範圍,所以說,應該是算『補償』範圍?總不是合法,你國家就隨便侵害而沒事吧?
有點看不懂(B)選項是甚麼意思QQ
憲法第 24 條規定「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
O違法是指「行為不法」 ,合法行為造成之侵害非屬國家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
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最廣義的規定
「損害的發生」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之間必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才可以成立國家賠償責任。「相當因果關係」是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 即無因果關係。」(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07號、33年上字第769號、48 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至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 觀判斷之。一般而言,因果關係是屬於事實問題,宜由賠償義務機關本 於職權依法認定;但如果當事人已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則由法院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