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無須經傳喚程序
(B)逕行拘提,均無須使用拘票
(C)拘提之對象,僅限於被告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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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3), B(29), C(20), D(141), E(0) #1234652
統計: A(1303), B(29), C(20), D(141), E(0) #1234652
詳解 (共 2 筆)
#1441032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無須經傳喚程序
(B)逕行拘提,均無須使用拘票 ->要
(C)拘提之對象,僅限於被告 ->被告/自訴人/證人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得拘提->5年以上
感謝21提供
(B)逕行拘提,均無須使用拘票 ->要
(C)拘提之對象,僅限於被告 ->被告/自訴人/證人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得拘提->5年以上
感謝21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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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368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無須經傳喚程序(O)
(B)逕行拘提,均無須使用拘票(X;僅檢察官親自執行得無須使用拘票)
(C)拘提之對象,僅限於被告(X;現行犯亦得拘提)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得逕行拘提(X;五年以上)
刑事訴訟法 第 76 條 (逕行拘提事由)[五串居逃]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逕行拘提)[五盤共逃]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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