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無須經傳喚程序
(B)逕行拘提,均無須使用拘票
(C)拘提之對象,僅限於被告
(D)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亦得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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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7), B(89), C(77), D(482), E(0) #614551

詳解 (共 10 筆)

#894897
逕行拘提,只是跳過傳喚,仍須使用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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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828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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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325
刑訴第76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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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394
拘提對象:被告(刑訴71條:被告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自訴人(刑訴327條Ⅱ: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於自訴人之傳喚準用之。)
證人(刑訴175條:證人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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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473
自訴人傳喚不到不得拘提哦~92年修法已將明文直接已刪除,新法亦沒有適用75條哦
請參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一、由於自訴改採強制委任律師代理制度,期日自應通知自訴代理人到場,惟如有命自訴人本人到場之必要者,則應傳喚之,爰將第一項予以修正。

  二、期日既以通知代理人到場為原則,已無拘提自訴人之必要,爰刪除第二項之規定。

  三、刪除原第三項有關拘提準用之規定,改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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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34
(D)選項 玩文字遊戲啊~
一般會記的 應該都是數字 居然會改成"5年以下"
有夠細的 如果沒有記的很細 或是眼睛明亮些 真的會被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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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44
刑訴§88-1之逕行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所以B選項錯誤,但也不是拘提都要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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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5542
(A)一般拘提須先經傳喚程序,逕行拘提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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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54
回10F 是五年以上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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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433
D題目應改為逕行拘提§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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