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A)時效已完成者
(B)曾經大赦者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D)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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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2), C(2627), D(368), E(0) #614559

詳解 (共 10 筆)

#1103614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補一下三樓的,是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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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939
刑訴老師說:沒有告訴,告乃罪何來起不起訴的問題。這種情況應以向上級簽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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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111
此題是刑訴§252
A、B、D 分別為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
第五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並未提到"未經告訴者" 由此可知
(C)選項到刑訴§303 (不受理判決)  之第三款
刑訴§252 似乎萬年必考 無論是司法、原住民、身心障礙特考
每年都會至少考一題這個條文 真的必須背誦~
以上若是有誤 還望請各位不吝賜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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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505
刑訴242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 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 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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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588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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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426
(C)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 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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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907
或許有告發人(檢舉人),檢察官起訴後發現原來告訴人不告。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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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854
(C)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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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78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檢察官也無法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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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6763
原題目38 下列何種情形,不屬於絕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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