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公訴程序,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停止審判?
(A)犯罪是否成立應以他罪為斷
(B)被告另犯重罪
(C)被告成植物人
(D)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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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62), C(2046), D(411), E(0) #614563

詳解 (共 9 筆)

#901174

(D) 297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
                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B) 296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

                  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A) 295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ABD 都是要有條件的 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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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381

應停止審判-人的問題,通常選項一定是人有問題,像本題就是植物人,被告已經無法替自己辯駁,當然要停止審判

得停止審判-法院自由審酌,要繼續審或暫時停審都可以,通常是被告另有重刑或是要以民事關係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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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378
刑訴第294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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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867
(A)犯罪是否成立應以他罪為斷 ->...
(共 2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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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59
樓上
 
第 333 條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是指自訴 非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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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0877

(A)犯罪是否成立應以他罪為斷(X;得停止審判)
(B)被告另犯重罪(X;得停止審判)
(C)被告成植物人(O;應停止審判)
(D)犯罪是否成立應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X;得停止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停止審判-相關之他罪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 294 條 (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
被告心神喪失者,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297 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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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788
(A)第 295 條
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B)第 296 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C)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D)第 297 條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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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64
AB 選項之情形得合併由其一法院管轄 參見刑訴第六條及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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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8799

請問第333條怎麼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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