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有關非常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認其提起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
(C)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撤銷其程序
(D)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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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5), B(106), C(640), D(154), E(0) #614570
統計: A(1945), B(106), C(640), D(154), E(0) #614570
詳解 (共 8 筆)
#892411
刑訴第446條: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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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872
(A)認其提起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 →刑訴§446 「判決」駁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 →刑訴§441
(C)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 撤銷其程序 →刑訴§447 第一項第二款
(D)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 →刑訴§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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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67
刑訴435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
再審無理由
民-判 刑-裁 非常上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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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5210
(A)認其提起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X;判决駁回)
(B)應向最高法院提起(O)
(C)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O)
(D)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O)
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 (非常上訴無理由之處置-駁回判決)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之程式)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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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8801
(A)第 446 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B)第 443 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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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025
速解: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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