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刑事訴訟,下列何種情形,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A)應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未合議審判
(B)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隔 1 個月才宣判
(C)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未迴避
(D)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法院逕行一造辯論,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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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354), C(120), D(801), E(0) #614567
統計: A(106), B(2354), C(120), D(801), E(0) #614567
詳解 (共 10 筆)
#896715
(D)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法院逕行一造辯論,判處罰金
==>只能判無罪或免刑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相關題~~此處B有正確解答
他是說只是違法訓示期間,並非當然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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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以下何者,不能構成上訴民事第三審事由?
(A) 原審法院逾期宣示判決
(B) 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C)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矛盾
(D) 原審法院舉證負擔分配錯誤
(A) 原審法院逾期宣示判決
(B) 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規不當
(C) 原審法院判決理由矛盾
(D) 原審法院舉證負擔分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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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979
比較一下
28.
下列何者不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A)自訴案件未經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判決
(B)依法應用辯護人或已指定辯護人案件,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C)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改為通常審判程序而未更新審判
(D)兩次審判期日相隔逾十五日而未更新審判。
(A)自訴案件未經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判決
(B)依法應用辯護人或已指定辯護人案件,辯護人未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C)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改為通常審判程序而未更新審判
(D)兩次審判期日相隔逾十五日而未更新審判。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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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44
| 第 379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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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336
D應該是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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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94
A.是379第一款的組織不合法嗎?
D.是第九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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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706
以下有關判決宣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B)宣示判決應自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C)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或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D)宣示判決應依辯論終結時所定期日為之,否則無效
(A)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B)宣示判決應自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C)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或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D)宣示判決應依辯論終結時所定期日為之,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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