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權利,被告(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無法享有?
(A)對質權
(B)緘默權
(C)詰問權
(D)證據調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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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30), C(2689), D(166), E(0) #614552
統計: A(372), B(30), C(2689), D(166), E(0) #614552
詳解 (共 9 筆)
#899750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要旨 :
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則證人於偵查時縱未經被告詰問,法院如認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或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要件,即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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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842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第97條
被告有數人時,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不得在場。但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被告亦得請求對質。
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第248條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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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703
詰問權是指在法官或對造當事人問證人完畢後,被告得詰問證人的權利,以求發現疑點或澄清事實;
至於「對質權」則是指二人同時在場,面對面互為質問之義
資料來源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Kaohsiung/personview.asp?kname=%A7%F5%A5%C3%B5M&ktop=%A6D%A8%C6%B3Q%A7i%B9%EF%A5%E6%A4%AC%B8%D7%B0%DD%AA%BA&idno=6777&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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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697
由於「偵查程序原則上不公開且係由檢察官主導」、「偵查中被告/辯護人原則上無閱卷權」,
導致偵查中縱賦予被告詰問機會(如現行法248條偵查中詰問之規定),亦無太大實益
實務見解亦承認偵查中命詰問與否「全憑檢察官之裁量」,因而「事實上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
資料來源http://www.paochen.com.tw:88/web/lawartic/96aartic7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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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659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
被告不是也可以詰問嗎?
請求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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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645
可能就是「最佳解」一開頭的"刑事被告之詰問權,係指訴訟上被告有在『審判庭』盤詰證人之權利....."的緣故吧?!如有錯誤,煩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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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318
疑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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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847
雖然第248條在特定條件下開啟了偵查中詰問的可能性,但在「一般常態的偵查程序中」,被告的主要權利是對質權和證據調查請求權,而全面性的詰問權仍是審判程序的核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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